各船公司及代理:
为加强上海港危化品集装箱安全管理,进一步提升港口危化品集装箱作业的安全性,根据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要求,现对于进口危化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但不受《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限制)集装箱的临时性操作要求做如下通知:
一、对于目前已卸船的危化品集装箱,船公司及代理(或客户)须书面说明涉及货物相关情况,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危化品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定报告后,向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电话:63236273)报备,经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确认后,通知各码头安排落实相关作业。
二、自2022年7月1日00时起,船公司及代理须于船舶到港前24小时,以邮件方式向作业码头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待作业危化品集装箱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定报告,以及填写规范完整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单(详见:“附件1”,红色部分为需要填写的内容)。
作业码头收到相关资料后将上报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经审批同意后安排落实相关作业。
作业码头将综合相关信息,将其特定货物归类为最相似的某一类的危险货物类别,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提供相应的港口作业及堆存等服务,并按相应类别的标准进行计费。
三、为进一步提升此类货物业务操作的便捷性及港、航双方互通协作效率,我公司将尽快研究优化相关电子信息系统功能,届时请相关企业予以支持配合。
特此通知。
上港集团
安全监督部、生产业务部
2022年6月20日
附件:
1、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单(样张)
2、业务联系备忘录